档案装神秘“处分” 大学生将公司告上法庭
发布日期:2013-11-11 浏览次数:19791 字号: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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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从2001年10月离开上海非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非得公司”),陈磊再也没有找到工作。现在,颇有些心灰意冷的他赋闲在家。造成这一切的原因,是那个他永远看不到的档案袋里神秘的“处分”决定。
2001年3月15日,上海理工大学四年级学生陈磊来到非得公司实习,主要从事展览设计工作。同年3月28日,陈磊、非得公司和上海理工大学三方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。协议规定:陈磊受聘两年,见习期3个月。陈磊说,后来因为要进行毕业设计,5月上旬到6月上旬耽误了一些时间,双方实际约定的见习期是4个月。到2001年7月28日,陈磊已经是非得公司的正式员工了。
2001年9月,陈磊提出要离开公司。他后来对记者解释说:“当时公司里有好几个和我年龄相仿的员工都离开了,我也认为自己应该找更有发展潜力的工作岗位。”10月22日,陈磊正式离开非得公司。离开的时候,公司允诺会及时支付他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。
离职过程中,陈磊既没有提交书面的辞呈,非得公司也没有为他办理退工手续。对于这一点,陈磊说:“一方面,是我的社会经验不足,没有保护自己的概念;另一方面,公司里平时做事也没有那么正儿八经的,老板说‘好,同意’,我就离开了。”
到2001年12月,陈磊还没有收到非得公司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,于是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状。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,非得公司同意为陈磊办理退工手续,退工日期确定为2001年10月20日,退工理由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。同时,非得公司向陈磊支付设计提成费和工资4000元。
对于劳动争议这件事,双方各有说法。非得公司总经理毛哲伟说:“他是弱势群体,我们很照顾他。”陈磊则说:“我当时心里有一种担心:如果我闹得太凶,他们说出去,对我今后的发展肯定不好。把这件事情了结,从此再无瓜葛,以后清清爽爽做其他事情。”
但是,陈磊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。从2002年初到8月,一直在找工作的陈磊没有得到一家公司的青睐。有几家公司在口头答应录取他之后,在最后关头又忽然改口,向他关闭大门。直到最后,有人善意地提醒他:“你的档案可能有问题。”
通过律师,陈磊得知自己的档案袋里有两份来自非得公司的杀伤力极强的材料。一份是“关于陈磊同志旷工的处理决定”,其中写道:“鉴于陈磊同志于2001年5月10日-6月10日未经批准,擅自不来上班,旷工1个月。经教育认识较好,为教育本人,公司研究决定,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。”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12日。
另一份材料是“关于解除陈磊同志用工合约的决定”,其中写道:“陈磊同志自进入公司上班以来,从不遵守公司作息时间。于2001年5月10日-6月10日未经批准,无故旷工1个月。由于认识较好,公司也考虑到其年轻,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,只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。但陈磊同志并未吸取教训,于2001年10月22日又故伎重演,连续旷工。为严肃公司纪律,经研究决定,即日起对其除名。”这份材料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11月1日。
陈磊5月10日-6月10日未去上班,10月22日离开公司,都属事实。但是他表示:在公司期间从未听说有这样的处分。他告诉记者:“五六月间我在做毕业设计,口头跟公司请假,公司也准了。这是明摆着的,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肯定要做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,要牵扯精力。作为用人单位,在这方面一般都会准许实习期间的大学生请假,以完成学业。”至于除名决定,陈磊更觉离奇:“根据劳动仲裁结果,我和他们是在10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,11月我已经不是他们的员工,怎么能对我做处分?我也不是被他们除名才离开公司的。”
对于这两份材料,非得公司总经理毛哲伟坚持认为:“第一,一个单位总有自己的规章制度。我们公司所有的文件都在,所有的奖惩制度都规定得很明确。对陈磊的处理是严格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定的。第二,既然做出决定,当然要放在档案袋里。这是我们作为独立法人的权利,也是履行义务。法人是一级组织,我们有把单位队伍带好的职能。他那时候爱来不来,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工作流程了。不光是我这个总经理了解这个情况,全公司的同事都知道,领导没法管他。是我们毁了他,还是他毁了我们的项目?”
2002年8月22日,陈磊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非得公司消除两份“处分”决定,恢复档案原样,赔偿经济损失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:第一,非得公司在2001年6月12日做出的行政记大过处分没有事实依据,也没有告知陈磊;第二,在10月2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之后,非得公司再于11月1日在陈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做出除名决定,处理是错误的,理应撤销。2003年1月20日,长宁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:撤销两份处分决定,非得公司赔偿陈磊经济损失7130元。此后,陈磊和非得公司都没有上诉。
对于这个判决结果,非得公司执行得很及时,但这不代表他们没有想法。公司总经理毛哲伟说:“我们肯定是做了处分决定。陈磊说决定没有自己签字,那是不是所有单位的每一个处理决定都要员工签字才能执行?”案件判决后,陈磊也感慨良多:“员工犯了错,老板可以开除他;老板犯了错,谁来监督他?碰到这种事我肯定不是第一个,但是第一个站出来的。一次可以打官司,两次、三次都要上法庭吗?”
华东政法学院吕淑琴教授认为,“陈磊档案事件”暴露出市场经济环境下,个别市场主体在道德和法律意识上的缺失。她说,非得公司至少侵害了陈磊的三种权利:名誉权、一般人格权和知情权。首先,非得公司在陈磊的档案中塞入无法证实的“处分”材料,影响了陈磊的就业,陈磊的社会评价被贬损,名誉权受到侵犯。其次,作为社会人的陈磊享有自由、尊严、独立等权利,是为“一般人格权”,这是独立于生命权、姓名权、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之外的独立权利。即使非得公司的行为没有对陈磊造成实际的损失,也侵犯了陈磊的一般人格权。第三,吕淑琴教授一再强调: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。”非得公司做出“处分”既没有告知陈磊,更没有给陈磊申辩的机会,在程序上即不公正,剥夺了陈磊的知情权,导致结果的不公正。
“陈磊档案事件”同时暴露出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的弊端。一方面,正如吕淑琴教授所说,档案的形成过程缺乏程序公正,暗箱操作无法对事实负责;另一方面,档案的“越位”和“缺位”现象严重,多的是“陈磊式”的档案,少的是个人信用记录等更实用的档案。审理陈磊案件的法官季立辉说:“涉及档案的案件主要有三类:其一是丢了档案,主要集中在转制、破产企业里;其二是少了档案,一些当事人的档案出现几年断档;其三是多了档案,以陈磊案最为典型。”这正说明,当前的人事档案制度急需完善。
(转自“南通档案信息网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