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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市档案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日期:2017-04-27 浏览次数:20778 字号:【

    第一章  总 则
    第一条 为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,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,根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苏办发[2016]37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局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市档案局部门预算、决算等信息。
   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,不公开为例外。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、真实准确、积极稳妥、分级负责的原则。

   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
    第四条  在局领导班子领导下,办公室负责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:
   (一)负责本单位的部门预算、决算、政府采购等信息公开,相关处室做好配合工作;
   (二)按规定组织做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。

    第三章 公开内容
    第五条 市档案局预决算信息(涉密信息除外)公开内容包括:
   (一)单位职责、机构设置、编制现状、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。
   (二)预决算收支情况,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、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,涵盖财政拨款收支、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。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,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。
   (三)“三公”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,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,并对增减变动的原因进行说明。
   (四)政府采购信息,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等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
   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在市档案局门户网站“政务公开”专栏公开,政府采购信息在相关采购网站公开,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。
    第七条 市档案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
    第五章 监督管理
    第八条 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做好定密、解密工作。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国办发[2008]36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10]57号)以及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规定>的通知》(苏办发[2008]10号)要求,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,审查工作,确保审查程序规范,审查责任明确.
    第九条 按照《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》(苏政发[2006]95号)、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》(财法[2016]4号)、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管理的通知》(苏财办[2014]16号)等规定要求,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,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,及时解疑释惑,避免社会公众误解,密切关注工作反映的问题,认真研究整改。

    第六章 附 则
  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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